交通事故调解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一开始就起诉也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交通事故调解内容
在事故发生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5、赔偿方式和期限。
6、调解终结日期。
但是当事人在交警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签字生效的交通事故调解书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为防赔偿权利人遭遇调解协议不履行情形,当事人有两种方式可以使用,一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二是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这都可使其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交通事故赔偿协议的公正
对于在公安交警机关达成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当事人可以按照《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公证申请需肇事方及受害方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肇事驾驶员的驾照、车辆所有权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肇事的责任划分认定书;双方就赔偿内容达成一致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为处理交通事故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费用的票据证明;以及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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