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一般情况下,以下的三种类型的人员可以参加交通事故的调解: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二、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第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交通事故调解的其他人员。参加调解时,当事人一方不能超过三个人。
一、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对方不肯签字怎么办
必须配合交通部门调解,否则,不到场。交通部门可以结案,并记录在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二、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哪些人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这些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有授权的亲属也可以是委托的律师;
2、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保险公司的代表人员;
4、其他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三、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赔偿争议怎么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一致书面申请。
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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