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二)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三)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四)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上述人员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注意事项
1、全面了解对方赔偿能力、车辆保险情况,比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商业险保额。掌握上述信息是调解的前提条件。如果对方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或交强险、商业险齐全,在调解时就没必要过多做出让步,相关的赔偿是保障的。2、作为事故赔偿义务人,一般是车主,在调解时对各项赔偿要考虑全面。第一,严格按照保险理赔的赔偿标准签订协议,否则在保险理赔时会有麻烦;第二对赔偿项目不要有漏项,否则即便是签订一次性解决赔偿的调解协议,对方仍可就遗漏的赔偿项目索赔。事实上,作为车主让对方直接诉讼可能更为简捷省事。另外,对于事故责任最好实事求是,不要出于自己有保险过多的承担事故责任,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作为事故赔偿权利人,一是要保留和搜集交通事故相关凭据;二要全面掌握自身损害的情况,必要时进行伤残鉴定;三是精确计算各项赔偿项目的金额;四是调解时尽可能从快解决并一次性取得全部赔款,否则就失去调解的意义。若对方过分拖延没有诚意调解,应尽快选择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如果任何一方不参与,调解将终止。当事人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前1天通知交警,要求变更调解时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以十日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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