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随父姓。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父母应该如何行使使用小孩的姓名权,而姓名权的行使一般是根据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在小孩还没有成年之前,姓名权的权利不能行使。
姓名权包括的内容:
1、自我命名权
自我命名权就是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则上不能选择。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子女随父姓的习惯,“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结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据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过姓名变更手续,变更自己的姓名。
自我命名权的另一个表现是自然人选择自己别名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和愿望,来确定登记姓名以外的笔名、艺名以及其他相应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
2、姓名使用权
姓名使用权就是自然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 名权 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 以使用本名 ,也可 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 使用某一姓名。
3、改名 权 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规定 改变自己的姓名,不受其他限制。 这种变 更姓名的行为,虽然仅依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生效,但是不经过公 示,不得对抗 第三人。 登记姓名的变更,也必须经过登记,非法变更登记程序不生效力。不随父母姓不但很容易被医院拒绝开具出生证明,在派出所出生立户或入户时也容易被拒绝办理,尽量不要给孩子起父母姓之外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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