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行对妇女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该种猥亵行为是指性交以外的带有明显的性色彩、性倾向的下流行为,常见的情形有:鸡奸妇女;强迫妇女口淫;用生殖器顶擦妇女阴部或其他身体部位;抠摸、舌舔妇女乳房等身体部位;强行亲吻、拥抱妇女等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即具有寻求刺激或者挑逗他人产生性欲的目的。
2、该行为单独构罪与抢包行为构成抢劫罪并不冲突
强制猥亵妇女罪与抢劫罪均要求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犯罪。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系采用暴力方法,其基于抢钱目的而首先实施了捂嘴与拉包的行为;在未能得手后,其暂时中止(指中止行为,非犯罪形态上的犯罪中止)先前的抢劫行为,转而强行抚摸被害人身体;后在实施完毕前述猥亵行为后,其在继续控制被害人身体的情况下,又继续实施抢劫行为,并抢走了被害人的钱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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