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能够进行探视,需深入了解并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若孩子自身表示不愿接受探视,即使法官有做出强制探视判决的权力,也无法执行。
依据现行法律条文,若是父亲或母亲在探望子女过程中,对其身心健康产生了不良影响,则可依照法院判决,暂停他们的探望权。
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探望权人如果身患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直接威胁到子女的身体健康;
2.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可能对子女产生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或是犯罪行为,对子女的权益造成损害;
3.探望权人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迅速恶化,导致子女坚定地拒绝再次探望;
4.探望权人未能按照事先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按时、按地、按规进行探望,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和学习构成了严重干扰;
5.探望权人行径恶劣,涉及诸如卖淫、嫖娼、吸毒、赌博等行为,这无疑将给子女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效应;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是违法犯罪行为;
7.探望权人在知晓子女存在不良行为或是违法犯罪行为后,未进行适当引导和纠正;
8.其他对子女身心健康发育形成阻碍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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