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孩子不想见父亲时,不能强行进行探视。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孩子不想见父亲时,不能强行进行探视。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
探 视 权 有 风 险 , 如 何 避 免 ?
探视权是指在离婚案件中,非抚养权人(通常是前配偶)探视子女的权利。然而,探视权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呢?
首先,前配偶在探视子女时,应该遵守法院的规定,不得干扰子女的日常生活、学习、成长等正常活动。其次,前配偶应该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子女接受探视权。如果子女拒绝前配偶的探视,前配偶应该尊重子女的意愿,不得强行闯入或者纠缠不舍。
另外,前配偶在探视子女时,也应该注意安全问题。例如,在探视时应该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或者酒后探视。同时,前配偶也应该与子女建立良好的沟通,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以便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利益。
为了避免探视权带来的风险,前配偶应该遵守法院的规定,尊重子女的意愿,同时注意安全问题。这样既可以保护子女的利益,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矛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因此,前配偶在探视子女时应该遵守法院的规定,尊重子女的意愿,同时注意安全问题,以保护子女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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