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要注意哪些陷阱
时间:2023-08-05 17:11:28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是夸大政策作用,模糊补偿标准。事实上,政策不等于法律,也不能违反法律。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政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拆迁的各项标准、补偿金额不能完全按照政策执行。二是以谈判的名义知道被拆除的人的下划线,制定拆除战略。企业面对拆迁方时,不要贸然报价,要确定对方的真正意图。三是鼓励部分拆迁金,鼓励拆迁。四是打情感卡,利用“关系”谈补偿,实际上减少补偿。五是利用对企业的环境保护、消防等检查施加压力,促进拆迁。企业拆迁时不要盲目签字,应在专家指导下制定维权战略,获得合理补偿。

进出口贸易需要注意这些“陷阱”

从浙江省高院了解到,2010年至2014年,浙江省审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件305件,争议标的金额高达2.18亿元。审理中,我们发现很多国内企业对进出口贸易中的风险预估不足,特别在出口贸易中,低价竞争、恶性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

浙江省高院民四庭庭长沈XX说,很多国内企业对进出口贸易中可能存在的政策、经济、外汇、运输、结算等风险缺乏了解,合同意识、证据意识等较为淡薄,一旦发生纠纷,往往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为此,《国内企业进出口贸易风险防范手册》从磋商订约、选择外贸代理公司、备货出运、选择承运人,到货款结算和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对进出口贸易风险进行了全方位提示,并对症下药。

关键词:合同主体风险点:外方仅由个人签名

在国际商务实践中,外国企业没有在合同上盖企业印章的习惯,往往由个人代表企业签名,签约人一般为企业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员工、代理人。但如果国内企业没有审查签约代表的授权,发生纠纷后,一旦外国企业提出签约代表未获得授权的抗辩,国内企业就容易陷入被动。

利用关联企业偷梁换柱

举个例子,合同抬头显示的订约方为实力雄厚的美国A公司,实际盖章的却是关联公司香港A公司,两家公司只是名称略有差异,但实际盖章或签约的公司若是没有履行能力的离岸公司或皮包公司,对方就可以达到逃废债的目的。

防范措施:

国内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提高风险意识,正确识别和选择合同主体,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知识产权风险点:知识产权地域风险

由于知识产权存在地域性,同样的商标,在一国合法注册,在另一国可能因被他人抢注而构成侵权。比如,我国的同仁堂和大宝等商标,在日本和东南亚国家被人抢先注册,导致正牌产品进入这些市场反而会被控侵权。

定牌加工侵犯知识产权

在定牌加工贸易(OEM,俗称代工生产)中,国内出口方为获得订单,往往存在忽视审查委托方是否拥有合法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盲目生产,出口后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防范措施:

企业要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注重自我保护。一方面要注重研发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对已在国内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应通过国际申请和域外注册等途径,尽早在销售过程中取得相应知识产权,避免出现李逵变李鬼的情况。出口企业在生产前,应做好出口商品知识产权调查,以免侵权。

关键词:货物品质风险点:强制性标准不达标

一家国内企业出口布料到国外,合同约定100%棉布。货到目的港后,外方经检验发现棉含量不足78%,要求退货退款,中方企业为此付出了高昂的违约代价。这就是品质风险。

欧美发达国家对于食品、药品等制定了很高的质量、环保、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这些标准即使在合同中没有载明,也将强制适用,国内出口方无法以合同没有约定为由进行抗辩。

防范措施:

增强对产品的精细化管理,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对进口国的强制性标准,要事先掌握,严格按照标准生产。

关键词:仲裁风险点:仲裁协议约定不明

在国际贸易中,虽然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充分自治、程序简便、信息保密等特点,但也存在一定风险。实践中,有合同当事人因为对仲裁协议相关内容不明,而导致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比如有的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有的对仲裁事项约定不明,有的对仲裁裁决的效力终局性约定不明等。

境外仲裁成本昂贵

有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争议由境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在新加坡、瑞士等。一旦发生纠纷,对国内企业而言,赴境外参加仲裁将产生高额费用。有一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境外仲裁员的收费最高达每小时1100美元,秘书收费为每小时200美元。

防范措施:

制定明确具体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要包括3项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提交仲裁的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机构。另外还可以附加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仲裁适用法律、仲裁员国籍、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等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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