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期限的含义举证期限届满是指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期限届满。举证期限届满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满前提交书面答复,说明对原告请求的意见,以及受理通知书和答辩通知书同时送达人民法院的事实和理由。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规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十五日,第二审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案件不少于十日。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反诉应在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提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长,批准与否,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决定,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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