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三月初我在美特斯邦威工作了一周后,通过电话告诉公司我要离职,并于当月底去办理离职手续,但公司人事部门却说,过了这么长时间再来办手续,不能发给这段时间的劳动报酬。我事实上已经为美特斯邦威工作了一个星期,拿不到应得的劳动报酬,让我觉得不能接受。请问,他们这样做有道理吗?
接到读者程莹来信后,记者与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公司人事部周小姐说,根据公司内部人事管理规定,离职人员应在15天内办清离职手续,公司才能按其正常出勤计算发放工资。程小姐3月7日进公司担任行政部前台工作,从3月15日起就没来上班,也没有按照公司考勤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公司也没有收到本人的书面辞职报告,所以不能给予程小姐试工期间的薪酬。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虽然是试工,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程小姐与美特斯邦威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所以企业还是应当支付给她应得的报酬。《劳动法》中还有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我们有些企业在制定相关制度时,往往没有按此执行,这是需要加以改正的。
在记者的协调下,美特斯邦威服饰有限公司日前已通知程小姐到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会按照出勤的情况发放她在职期间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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