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比例的计算基数为土地纯收益(不含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增加部分)。
二、本通知中的新、扩建项目是指纳税在我市的新、扩建的生产加工性项目,包括产业龙头项目、高科技性项目、资源性项目和劳动密集性项目。
三、固定投入(含土地、设备和土建等,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新、扩建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返还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土地调整:
固定投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68%;固定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72%;固定投入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76%;固定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返还比例为80%.四、东港经济开发区、前阳经济开发区和大东、新城、新兴街道办事处建成区内(含新规划的工业园区)的新、扩建项目,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为85%.五、黑沟、长安、小甸子、龙王庙、新农等五个镇的新、扩建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执行下列标准:
固定投入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72%;固定投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76%;固定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80%;固定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扩建项目,返还比例为85%;六、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68%返还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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