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土地出让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比例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17:32:32 1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比例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金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比例的计算基数为土地纯收益(不含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增加部分)。

二、本通知中的新、扩建项目是指纳税在我市的新、扩建的生产加工性项目,包括产业龙头项目、高科技性项目、资源性项目和劳动密集性项目。

三、固定投入(含土地、设备和土建等,下同)在500万元以上的新、扩建项目,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以下标准返还项目所在乡镇、办事处,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土地调整:

固定投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68%;固定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72%;固定投入在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76%;固定投入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返还比例为80%.四、东港经济开发区、前阳经济开发区和大东、新城、新兴街道办事处建成区内(含新规划的工业园区)的新、扩建项目,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为85%.五、黑沟、长安、小甸子、龙王庙、新农等五个镇的新、扩建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比例执行下列标准:

固定投入在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72%;固定投入在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76%;固定投入在10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返还比例为80%;固定投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扩建项目,返还比例为85%;六、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68%返还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

七、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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