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还捡到的钱包,是否具有获得悬赏广告报酬的权利?
时间:2023-11-14 09:00:12 2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近日,一市民在街头捡到一只钱包,里面有现金和证件。他将钱包送回给失主,失主给了他悬赏广告中的奖金。根据法律规定,失主和行为人之间形成了要约和承诺的关系。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约定的行为,失主给予报酬,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其内容的约束。因此,市民有权得到悬赏广告中的报酬。

将捡到的钱包归还给失主,则有资格获得悬赏广告中的奖金。

张贴悬赏广告属于要约,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中约定的行为的,属于承诺。要约一经承诺,若无其他效力瑕疵便成立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受其内容的约束。因此,将捡到的钱包送回,有权得到悬赏广告中的报酬。

失主悬赏广告,将钱包送回有资格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失主可以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发布悬赏广告,寻求他人的帮助,以便找回丢失的财物。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失主在悬赏广告上留下了联系方式,并且承诺给予悬赏,因此失主是有资格的。

然而,失主在悬赏广告中应当明确说明奖励的标准及方式,并在悬赏期间积极寻找线索。同时,失主也应该尽量提供失物的详细信息,以便他人提供帮助。

另外,失主在悬赏广告发布后,如果找到了失物,应该及时通知悬赏人,并按照约定给予悬赏。如果失主在悬赏期间未能找到失物,则应当及时取消悬赏广告,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总之,失主在发布悬赏广告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寻找失物过程中积极作为。如果失主能够遵守这些规定,那么他们就有资格通过悬赏广告寻找失物。

失主在发布悬赏广告寻找失物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在寻找失物过程中积极作为。只有这样,才能有资格得到悬赏广告中的奖金。同时,失主应该明确说明奖励的标准及方式,并在悬赏期间积极寻找线索。如果失主在悬赏期间未能找到失物,则应当及时取消悬赏广告,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困扰。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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