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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拾得人还是归还人!

2021-03-17 23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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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对悬赏广告法律性质的认定,在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怎样确定,理论界历来有两种对立的学说。一种是契约说;另一种是单独行为说。契约说认为,悬赏广告是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的承诺相结合,其契约才能成立。完成广告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悬赏人负有按照悬赏广告的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是悬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只要悬赏人发出悬赏广告的意思表示,悬赏广告即告成立。行为人按照悬赏广告完成一定行为非是针对广告要约而做出的承诺,而是履行悬赏广告确定的义务。发布悬赏广告的行为是广告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广告中规定的有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在行为人完成广告中规定行为的情况下,广告人则必须依照自己的承诺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即言出必行。因此,笔者提醒发布悬赏广告的人,慎言重赏、重金,要看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来确定悬赏金。此外,在生活中,更多的是写有“必有重谢”、“当面重谢”等字眼,何为重谢?在不同的收入、不同价值观的人眼中是大相径庭的。对此,笔者认为作为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行为的人,应该比照失物的价值以及付出的代价,客观核定酬金的数额,而不能任意索要悬赏金。双方无法确定的,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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