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拥有完整有效的预售许可证并且已经与购房者就相关细节问题达成共识的前提之下,两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签订合法有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具体签约的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方面,双方均享有充分的自由协商权以决定最终的方案。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明文规定,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严格遵守许可制度。任何有意从事商品房预售业务的开发企业,都必须首先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在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才能正式开展相应的销售活动。如果未能取得此项证书,那么其所进行的商品房预售活动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另外,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有责任向购房者展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等宣传材料中,亦应当明确标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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