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具备销售许可证书并且已经与购买方就所有相关事宜达成共识的前提之下,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正式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对于签订合约的具体日期以及相关事宜,买卖双方均享有充分的自主协商决定权。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需要严格遵守许可制度。所有有意开展商品房预售业务的开发企业,必须首先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成功获取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展开相应的经营活动。如果未能获得此项证书,那么将被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行为。
另外,第九条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有责任向购房者展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同时,在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中也应当明确标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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