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首先,新植物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出的植物或品种。其次,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最后,新品种应具有适当的名称,且该名称应与同一或近一种植物属或已知品种的名称不同。
以下是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定条件:
1.申请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出的植物或品种。
2.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具有新颖性。
3.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具有一致性。
4.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具有稳定性。
5.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有适当的名称,且该名称应与同一或近一种植物属或已知品种的名称不同。
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有哪些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授予品种权的新植物品种应当具备五个特征。首先,它们应当具有新颖性,即该品种在国内外尚未出现。其次,它们应当具有特异性,即该品种与已有品种存在差异。第三,它们应当具有一致性,即该品种在遗传特征上应当与已有品种一致。第四,它们应当具有可育性,即该品种应当能够通过有性生殖繁殖后代。最后,它们应当具有稳定性,即该品种在繁殖后代的过程中应当保持稳定。因此,只有同时满足这五个特征,才能被授予品种权。
只有同时满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可育性和稳定性的五个特征,才能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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