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权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时间:2023-08-18 14:54:08 3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权终止的情形有什么

1、有以下情形:

(1)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2)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3)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4)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二、植物新品种权包括哪些

1、控制权。指植物新品种权人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未经指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人有权对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或销售,以获得商业利润。有权将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有权将植物新品种权依法转让。继受取得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也可将植物新品种权再次转让;

4、许可他人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权利人和受许可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授权品种名称的永久使用权。不论该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植物新品种权人都有权要求销售该授权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注册登记的名称;

6、追偿权。植物新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植物新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于哪年开始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已经2007年8月25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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