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品种权的行为,主要有: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销售授权品种而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行为,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处理这类侵权案件时,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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