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追究的时限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国家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他们再次犯罪;
(二)一般预防。即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教育和警戒社会上某些有可能效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使他们不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刑罚执行有哪些机关负责
(一)监狱。《监狱法》第二条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三)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公安机关的派出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各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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