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包人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工程,但工程变更不仅会增加工程造价,还会给承包人造成实际损失。发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1。发包人在下列情况下变更工程计划的,应当根据勘察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加费用。(1)雇主更改计划并提供不准确的信息。(二)发包人逾期未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的。(3)业主修改设计。发包人变更工程,增加承包人(实际建造人)工作量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应当协商变更工程的费用。协商不成的,可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按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因发包人工程变更暂停或者延期施工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运输、机械设备转让等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材料和部件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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