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在实践中一般指下列情况:
(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
(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因发包人原因变更设计文件;
(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
(4)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
(5)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建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等。
在发生上述原因,致使工程建设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停建、缓建、顺延工期,并及时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停建、缓建期间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妥善保护好已完成工程和做好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当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的条件。承包人应当就停建、缓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支出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向发包人提出报告。
发包人因自身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首先,发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应当排除障碍,使承包人尽快恢复建设工作。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和不合理之处,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同设计人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者变更设计,并及时将修订后的设计文件送交承包人。其次,发包人还应当赔偿因停建、缓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所造成的损失和实际发生的费用。
一、发包人有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3、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5、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6、支付合同付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8、其他义务
二、“发包人原因”在现实中的情况有哪些
(1)发包人变更工程量;
(2)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文件等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因发包人原因变更设计文件;
(3)发包人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或者工程进度款;
(4)发包人未能及时进行中间工程和隐蔽工程条件的验收并办理有关交工手续;
(5)发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建设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致使建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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