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驻外地在职职工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
一、办理条件
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申报人异地就医并备案在册。
二、办理材料
(一)报销门诊医疗费的材料:
1.《河北省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2.门诊收据原件;
3.门诊病历复印件;
4.相关化验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5.《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
(二)报销住院医疗费的材料:
1.《河北省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易地人员登记表复印件;
2.住院收据原件;
3.住院医疗费明细原件;
4.诊断证明原件;
5.所就医医院加盖病历复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6.《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
三、办理流程
1.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报送办理材料;
2.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初审办理材料,填写《石家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3.所在单位或档案寄存机构向医保经办机构报送办理材料的时间分别是:每月1日至10日报送易地居住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及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门诊医疗费的材料,次年1月1日至10日报送未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门诊医疗费的材料;
4.医疗审核科审核办理材料,提出是否给予报销意见;
5.通过审核的,医审科报送主管主任审批,给予报销,次月拨付至申报人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支付给本人。灵活就业人员,拨至本人的河北银行缴费账户;
6.未通过审核的,告知不予报销的原因。
四、办理地点
石家庄市槐安西路9号(槐安西路与南长街交叉口东北角)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医审大厅
办理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9月至5月)
下午:14:30——17:30(6月至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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