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涂销具有以下效力:
(1)由票据权利人故意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如果票据权利人故意涂销票据上记载的事项,那么该权利人便丧失其在该涂销部分的票据上的权利。如持票人A故意涂销背书人B的签名,B因此可解除对票据所负的担保责任,持票人也不得向B行使追索权。
(2)由权利人在非故意的情况下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如果票据权利人涂销票据并非出于故意,则该涂销行为不影响票据的权利。如持票人由于不小心将墨汁涂抹在票据上,而涂销了票据某记载事项。
(3)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的效力。由非权利人所为的票据涂销行为,无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故意,都不得影响票据的权利。但如果非权利人故意涂销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应记载事项,而记载上他人的签名或变更其他应记载事项,则构成票据的伪造或变造行为。
(4)关于票据涂销的举证责任。票据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如就涂销与债务人发生争执,权利人如果主张涂销是权利人非故意所为或非权利人所为,该权利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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