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例裁决1999年6月23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散装阿司匹林发起反倾销调查。2000年1月3日,美国商务部初裁裁定**新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11.14%**0.00%;其他中国公司占144.02%。2000年7月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终局裁决,裁定**新华制药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6.51%,**制药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为10.85%,一般税率为144.02%
这起案件经历了三次年度行政审查和三次环境变化审查。根据三次年度行政复议结果,**港河药业有限公司反倾销税率为零两次,新华药业有限公司三次行政复议裁决结果反倾销税率为零一次为0.04%。虽然本案未接受日落复审,但根据三次行政复审的结果,美国已终止对**港河制药有限公司和**新华制药有限公司的反倾销措施。辩论和分析的焦点(I)苯酚的替代价格。申诉人认为,在计算苯酚的正常值时,美国商务部平均了两组来自不同来源的数据,即:,印度外贸月度统计:第二卷-进口(“印度进口统计”)和《印度化学周刊》,导致价格低估。申诉人援引美国对中国癸二酸反倾销案的结果,认为商务部用《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平均印度进口统计数据是不合理的。申诉人认为,苯酚是生产癸二酸的主要原料,在初步和最终裁定中,美国商务部仅根据《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对苯酚进行估价。因此,申诉人认为,在本案中,美国商务部不应使用印度进口统计数据作为苯酚的替代价格,但应使用《印度化学周刊》的数据作为苯酚的替代价格申诉人指出,美国商务部用于评估苯酚的印度进口统计数据涵盖了1998年3月之前的12个月,而《印度化学周刊》的国内数据包括调查期间所有月份的价格。因此,印度的进口统计数据不符合商务部的同步要求,也没有提供调查期间代表印度苯酚价格的准确数据。申诉人认为,印度苯酚价格的波动使同期数据的应用更加重要。申诉人进一步指出,印度政府对进口苯酚征收的“保护关税”以及由此导致的印度价格上涨证实了印度苯酚价格的波动性。因此,申诉人认为,在苯酚估价中使用印度进口统计数据扭曲了调查期间的实际市场价格
申诉人进一步指出,与36~54卢比/千克范围内的其他现有苯酚价格相比,从印度进口统计数据中获得的平均价格(24卢比/千克)是异常价格。由于投诉人和**恒河制药有限公司提交的材料显示,印度阿司匹林、水*酸和水*酸衍生物的制造商主要使用国内原材料,申诉人坚持认为,商务部在苯酚估价中使用印度进口统计数据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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