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确定进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幅度有多大,调查机构需要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归零法是计算倾销幅度的一种特殊方法,其基本内容如下:调查机关将被调查的进口产品和出口国国内同类产品分成若干组,分别确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此基础上,分别比较各组产品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如果一组产品的正常价值大于出口价格,则该组产品的倾销幅度为正,否则为负。事实上,当当局将负倾销幅度归零而不是用其他正倾销幅度抵消时,负倾销幅度被忽略;在此基础上,调查机构计算整个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归零法的负面影响是,很容易确定倾销的存在,也很容易提高倾销幅度的水平。因为根据归零法,除非所有集团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确定正常价值小于或等于出口价格,否则倾销是成立的,因此“归零”问题首先出现在1998年的“ECbedding”案中,随后是一些典型的案,例如“EC管件”案例和“美国软木(V)”案例。在这些具体产品案件中,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倾销产品应当是一个整体产品,并且整个产品存在倾销幅度。产品分组后,各组本身的比较结果不能产生倾销幅度,因此正常值低于出口价格的“组”不能简单地归零。然而,由于这些决定是针对个别情况下归零方法的具体应用,因此它们并未动摇归零方法本身。因此,尽管欧洲共同体通过修改其法律停止使用归零法,但美国在反倾销调查中继续使用归零法。最后,在2004年的“美国归零法(EC)”案中,美国将归零法的大棒转向了欧洲共同体,这曾经是一部大型的归零法,使欧洲共同体成为这一制度的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共同体质疑美国使用的归零方法本身的合法性。根据争端解决机构的决定,在调查阶段和评估阶段使用归零法本身可能受到质疑,构成犯罪。然而,争端解决机构缺乏充分的论证,这表现在调查阶段对T-T比较法下使用归零法的违法性缺乏判断和解释。因此,当时有人评论说,“美国归零(EC)”案是归零的终结者,这实际上为时过早。归零法的真正终结者是2007年1月发布的“美国归零法(日本)”案上诉机构报告,因为报告从反倾销协议中“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基本概念出发,充分论证了在调查阶段根据T-T比较法使用归零法本身的违法性。以下是本案的具体介绍。归零终结者:美国的案例——归零(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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