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化解行政争议、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行政复议工作不断深入开展,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些缺陷和问题逐渐显现。记者今天从海南代表团了解到,该团拟提出议案,建议修改行政复议法,围绕救济功能的发挥对相关复议范围、复议程序等制度进行修改。
议案提出,行政复议主要有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两大功能,而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更多地强调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存在强监督弱救济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应将救济为主监督为辅作为一条基本指导原则,重点关注民生,满足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突出其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公民权益的作用。
议案认为,实践中存在大量从事特定公共事务并能以自己名义独立承担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的组织,如医院、学校等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地方自治组织和消费者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自治组织等,即通常所称的公法人。因不属于行政主体范围,其作出的行为也不在复议范围,但由于这些主体均具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他们在行使公权力时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属于公法上的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应当将以上组织纳入复议范围,为公民提供救济途径。
目前,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的人事任免、奖惩等决定,都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对此种行为,既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只能向上级申诉。而申诉并非制度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无法使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合理解决。议案认为,将涉及公务员切身利益的人事处理决定排除在行政复议范围之外,剥夺了公务员的法定救济权利。
征地批复、拆迁决定等影响一些特定相对人的权益,但在实践中,有些复议机关将这一应当纳入行政复议渠道解决的问题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以规避行政复议的法律监督。为保障广大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议案建议应当将征地批复、房屋拆迁等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议案提出,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为主、调查取证与听取当事人陈述为辅的审理方式。书面审查虽可提高效率,但缺少当事人参与,易给人造成暗箱操作的感觉,不利于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议案建议,应明确行政复议审查程序,采取公开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例外的做法,在审理程序上应当设置简易程序(书面审理程序)和普通程序(公开审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或者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案件,适用书面程序审理,对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从而实现行政复议的公开与公正、公平与效率最优结合。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