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具有经济优势的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该行为主体可以是一个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也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优势经营者,还可以是滥用行政权力的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竞争行为的客体,是针对竞争对手或与其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或经营行为进行限制、阻碍、强制、排斥而产生的限制作用;
3.限制竞争行为的手段是滥用或凭借行为人的自身经济优势,或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形成的联合行为与共谋手段;
4.限制竞争行为的目的就是达到限制、排挤或排斥竞争对手,以保持和稳定自身经济优势地位,不断获取超额经济利润;
5.限制竞争行为的后果,不仅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而且也剥夺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结构和竞争机制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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