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以上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我国现有的劳动争议解决机构包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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