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起征点从3万元至10万元调整
时间:2023-07-22 17:30:57 2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针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减税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是增值税减税的相关措施:

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一个季度就有30万增值税免征额了。按月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十万元一下免征增值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三十万以下免征增值税。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如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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