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一、申请许可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具备在xx省范围内经营快递业务的网络和运递能力;
(四)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须提供寄递快件(邮件)的电话查询服务,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除提供上述电话查询服务外,还应当有提供寄递快件(邮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
(五)有符合《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经营同城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30%,经营省内异地快递业务的,快递业务员中具备初级以上资格的不低于40%;
(六)有严格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服务承诺、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地域、赔偿办法、投诉受理办法等,有完备的业务操作规范,包括收寄验视、分拣运输、派送投递、业务查询等制度;
(七)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保障寄递安全、快递服务人员和用户人身安全、用户信息安全的制度,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安全措施,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应当以自营方式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资金结算系统,并明确与委托方和收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许可审批程序:
(一)向省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可通过国家邮政局网站行政许可链接提交申请,在确定填报材料真实、有效后,通知申请单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申请材料送达省邮政局。
(二)申请材料:
1、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2009年10月1日起,国家邮政局网站或xx省邮政管理局网站提供下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验资报告、场地使用证明以及申请许可条件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4、以加盟或者代办形式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书面形式的加盟合同或代办协议;
开办代收货款业务的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应当提交自营代收货款承诺书,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及资金结算系统的相关资料,以及代收货款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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