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建筑工程款应优先受偿
时间:2023-08-07 09:23:10 2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购房人购买受权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消费者在支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

承包人对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与买受人对抗。但购房必须用于消费,购买商业经营用房者不适用本条。

不适合折价、拍卖的项目,不能行使优先权。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的,违章建筑不能通过司法拍卖实现价值。

(2)项目属于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和军事建筑。

(3)项目属于以公益为目的建设的教育、医疗设施等公益设施,如公立小学、医院等。

(4)不能独立存在的项目,或者分割后会影响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项目,如市政道路、门卫配电室等。

3、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4、诉讼保全措施限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在依法处理被保全建设项目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但是,在保全财产未被处置之前,承包人能否主张提前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仍存在争议,程序上也存在障碍。

5、在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是如何的

1、承包人首先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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