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套路贷组织的业务员,那么是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明知是实施套路贷犯罪并参与的,有以下行为,以共同犯罪论处:1)协助制造现金支付、银行走账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2)协助办理司法公证的;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等帮助的;4)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5)非法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6)帮助、掩饰、隐瞒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套现、取现的;7)中介人员长期参与“套路贷”犯罪活动的;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其中“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这个认定,要以认知能力、从业经验、次数和手段、得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是否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来综合认定。司法实践中,“套路贷”常被列入诈骗罪的范畴。
一、套路贷的最新立案标准有哪些
套路贷以借贷为名给借款人设下陷进,其本质就是通过各种非法的手段骗取他人的财产,按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套路贷的操作者必须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通常涉及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受害人在遇到套路贷被骗是,需要尽量多收集对方的作案证据,例如电话录音、签订的相关“合同”等。
诈骗罪的量刑:诈骗他人财物,涉嫌金额较大的,可依法判处诈骗人三年以下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涉嫌诈骗金额巨大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作罚金处罚;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法判处诈骗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诈骗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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