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套路贷组织的业务员,起到了次要辅助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一、校园开高利贷算犯罪吗?
要是单纯的在校园放高利贷的行为,那么在我国仅仅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不过尚不构成犯罪行为,因此此时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要是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或者之后,同时涉嫌构成其他的一些犯罪的话,则就可以对行为人定罪处罚。特别是“套路贷”,其实质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犯罪。
二、销售假药罪同案犯的认定怎么认定
有关生产、销售假药罪主犯和从犯的认定
1、认定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认定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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