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介绍了套路贷业务的定义以及犯罪集团的不同角色。根据定义可知,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称为主犯,而如果套路贷业务的客服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了次要辅助作用,则可以将其认定为从犯。
如果套路贷业务的客服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了次要辅助作用,那么可以将其认定为从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判断套路贷主从犯的依据是什么?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手段为他人提供资金,并收取高额利息或者服务费等行为。在套路贷中,主从犯的判断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主观故意:主犯是指策划、组织、指挥或者参与套路贷行为的人,对所犯罪行具有故意性。从犯是指在主犯的策划、组织、指挥或者参与下,按照主犯的意愿从事犯罪行为的人,对所犯罪行具有从属性。
2. 客观行为:主犯和从犯在套路贷中的具体犯罪行为可能存在差异,但应当认定从犯与主犯在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行为中,共同具有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者主要犯罪行为。
3. 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判断主从犯应当根据所起的作用、所承担的罪责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判断套路贷主从犯时,需要考虑主从犯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以及处罚原则等因素,依法认定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判断套路贷的主从犯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处罚原则等。只有在其职责范围内发挥了次要辅助作用,才能将其认定为从犯。而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则是主犯。因此,在套路贷中,主从犯的判断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上几个方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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