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6)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搞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把加强失业调控、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落实再就业政策等工作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搞好协调配合,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好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明确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我市2006年至2008年就业再就业的主要目标是:城镇新增就业岗位8.61万个,城镇新增就业8.36万人;2008年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1.4万人以内,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81%左右;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达到120万人,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各地要按照这一目标要求,确定本地的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的具体目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措施,层层分解,推动落实。
三、严格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管好、用好就业再就业资金是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前提。各级财政要结合当地就业再就业的目标任务在保持原有规模不减的基础上,千方百计加大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投入,要严格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属于政策范围内、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要及时拨付,大胆使用,用好、用足、用活有关政策;对不属于开支范围的,一律不得乱开口子,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务必做到专款专用。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分配就业再就业资金要与各县区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和当地财政实际投入挂钩。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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