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0:43:40 4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泸州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管理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服务管理到位、工作落实,保证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和再就业目标考核管理工作实行区、县长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区、县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该区、县和部门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人,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为目标责任单位。

第三条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负责目标管理工作,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承办目标考核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目标责任单位要把就业再就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目标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目标责任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由区县和部门自查,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负责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和本细则第四章的奖惩办法实施奖惩。

第二章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制定再就业工作目标的主要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年度工作目标;

(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督办事项;

(三)市政府下达的单项目标、实事目标任务;

(四)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目标的制定。年初,按照突出重点、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由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根据上述依据提出各区、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初步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的分解。各目标责任单位在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后,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以及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分解落实情况报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就业再就业目标的实施、监控与调整。各级目标任务由目标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要切实加强对目标的跟踪控制和督查督办,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及时分析、研究、协调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目标的全面实现。

为保证目标管理工作的严肃性,对年度目标一般不进行调整。若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对原定的某项目标进行调整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充分说明理由,并于当年9月底前专题报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凡9月底前未提出调整报告的,年终按原定目标及分值进行考评。

第九条新增目标。新增目标主要是指年初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中未列入,年内由省市两级新增下达的重大专项目标任务。

市级新增专项目标由目标拟定单位于当年9月30日前向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由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审核并提交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年度目标考评。

第三章目标检查与考评

第十条检查与考评。目标检查与考评,主要采取日常检查、单位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各目标责任单位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并分别于7月10日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半年和年终目标考核自查报告及有关统计报表。

年终考评由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根据各项目标任务与考评标准、办法,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根据其自查和市里抽查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各目标责任单位的实际得分,并将考评结果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目标任务的基本分计100分。具体分为定性目标占40%,定量目标占60%。

(一)定性目标计分办法:按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定性工作目标逐条对照进行考核,根据工作实绩按实计分,不加分。

(二)定量目标计分办法:按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定量工作目标逐条对照进行考核,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10%(含)以下的项目,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与工作实绩的比例计分;完成年度任务目标110%以上的项目,一律按该项目基本分值的110%计分。若实际完成量在目标值80%(含)以下者,则该项目标不得分。

(三)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未按要求完成目标的项目,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四)对完成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或某一目标任务取得突出成绩的,受到国家级表彰奖励的,综合评分加5分;受到省、部级奖励的,综合评分加4分;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综合评分加3分。

(五)目标管理和督办等工作实行否定计分办法。对在工作中发生违纪违规、弄虚作假和严重违犯政策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当年考评视为不合格。单项目标未完成则按比例扣分,若实际完成量在目标值80%(含)以下者,则该项目标不得分。

(六)目标调整,按原定目标的基本分值和实际完成情况,参照上述办法计分。若该项目标经同意取消又未另增加项目的,则按该项目标原定分值80%计分。

(七)新增目标和试点项目,完成目标任务者酌情增加1-2分;未完成者,相应扣减1-2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二条凡年终目标考评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上并名列前3名的单位,可评为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市政府给予授牌表彰,并对其目标责任人颁发一定数量的奖金;得分在100分(含)以上,但未进入前3名的,市政府将对其目标责任人给予适当的奖励。获奖单位人员及下一级目标责任单位的奖励,由各目标责任单位自定。

第十三条对年终目标考评综合得分在100分以下的目标责任单位不予评奖,其中得分在85分以下或在考评中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市里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就业和再就业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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