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B公司完成了对a公司的吸收合并,合并符合特殊税收待遇的要求。a公司合并后,B公司存续,其性质和适用的税收优惠条件不变。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2007年和2008年,B公司免征所得税,2009年、2010年和2011年所得税减半。如果B公司2008年和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和500万元,那么B公司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如果B公司2008年和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和500万元,那么B公司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请列出计算过程和监管依据
律师回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在企业合并中企业吸收,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性质和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不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零亏损)计算。根据本条规定:
1.如果B公司2008年和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200万元和500万元,则B公司2009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计算半优惠额,若B公司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则B公司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5-200),因为幸存企业合并前一年是亏损的,优惠金额的一半计算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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