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伙伴欠他人105万被告上法庭,连累自己也上了被告席。近日江苏一家企业在汉遭起诉,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债务纠纷惹官司合伙人被追诉
2009年11月17日,原告某电气公司与重庆某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帮后者加工244台配电箱,总价130万元。到2011年,电气公司做完了全部配电箱,但商贸公司仅分两次支付了共计25万元货款。
多次讨要无果,电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商贸公司和其法人代表罗某立即支付余款和利息。同时,追加与商贸公司存在联营关系的江苏某建工公司(下称江苏建工公司),以及第三人重庆某建工公司(下称重庆建工公司)为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商贸公司曾和江苏建工公司合伙承包了一项工程,这批配电箱正是用于该工程。电气公司认为,江苏建工公司与商贸公司是联营关系,而重庆建工公司也是该工程的利益方,理应承担责任。
对于电气公司提起的诉讼,两个建工公司均提出异议。
电气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目的是什么?谁才是合同当事人?江苏建工公司和重庆建工公司是否应追加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这些问题,成了庭审的焦点。
一审判决两联营伙伴支付原告110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重庆建工公司接到了一个总价7000多万的工程合同。同年7月,重庆建工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该项目的承包合同,中标价格为959.7万元。同时,商贸公司法人代表罗某与江苏建工公司签订一份挂靠协议,共同承包了这项工程,其中罗某执行联营事务。但实际上,商贸公司早在当年1月就已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年11月17日,罗某以商贸公司的名义,与电气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
法院认为,虽然罗某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真正当事人的身份,但上述三个承揽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商贸公司与江苏建工公司签订挂靠协议,双方共同经营,性质属于合伙型联营关系,因此江苏建工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原告与商贸公司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不是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因此重庆建工公司不应追加为被告。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罗某和江苏建工公司支付原告电气公司共110万元报酬和损失。
■律师说法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竹永海介绍,合伙联营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因为本案江苏建工公司和商贸公司是合伙联营,那么基于合伙联营准则,双方都应对原告电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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