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经营发生债务合伙人亦需担责任
时间:2023-06-06 17:14:46 2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40多岁的赵刚(化名)是做调料和干菜生意的,他给许昌市区一家饭店长期供货,饭店欠了他一笔货款,后因种种原因,饭店经营不下去了。赵刚找老板王某要账,王某却说这家饭店是他和别人合伙开的,虽然他是该饭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却不应该对所欠的债务承担全部的责任。王某究竟该不该全额支付这笔欠款呢?2014年11月11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财产进行清偿,王某应承担51%的还款责任。

2010年9月,王某在工商部门登记之后,开办了一家饭店。2010年11月,王某与另外两人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出资26万元,另外两人各出资12.5万元,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比例为:王某占51%,另外两人各占24.5%。在该饭店经营期间,赵刚长期为其供应调料、干菜等食材。每次赵刚来饭店送货时,饭店的工作人员都会在销货清单上签字,后由赵刚持签了字的销货清单进行结账,结账后销货清单由饭店收回。

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3月19日,饭店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共欠赵刚货款43412元。后该饭店终止营业,赵刚遂找老板王某索要货款。王某表示除了他之外,饭店还有两名股东,债务应该所有股东一起偿还。

2011年6月11日,王某与赵刚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根据饭店全体股东商议,在该店经营期间所欠供应商债务,由各股东根据出资比例进行支付。2013年5月27日,该饭店注销。赵刚要求王某支付所欠货款,王某不予支付,赵刚便把王某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过程中,赵刚认可在与王某签订还款协议后,饭店仍欠他33676元货款,对账后王某又给了赵刚82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然是饭店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但该饭店实际上是王某与他人合伙开的,在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应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以各自财产进行清偿,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与赵刚曾达成还款协议,约定王某承担51%的债务,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某应承担51%的还款责任,须支付赵刚货款8924.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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