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的合伙企业形式有着不同的债务承担方式:
1、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需要承担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需要承担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
当然,如果该债务是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由于重大过失造成的,则新入伙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该笔债务的责任。
3、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当新合伙人是普通合伙人时,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新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的,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一、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什么是合伙人?
1、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2、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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