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合伙人的对外责任、份额转让和合伙期限进行了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人的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人权利,但可以请求利益分配。合伙期限未约定或不明确时,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人可解除合同,需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伙人的对外责任包括: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依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同时,《民典法》第九百七十三条和第九百七十四条也对合伙人的对外责任和份额转让进行了规定。根据第九百七十五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最后,根据第九百七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伙人在对外承担责任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不以其出资为限。同时,根据法典的相关条款,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后可按约定比例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此外,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享有的权利,但合伙人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对于合伙期限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视为不定期合伙,合伙期满后,如没有异议,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合伙期限为不定期。合伙人可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需提前合理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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