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责任主体
产品暇疵担保资任产品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的保证和承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产品质量民事责任的一种,是基于产品买卖合同关系发生的。中国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是在国家关于销售者应当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规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把“三包”规定法律化、普遍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主体是产品的销售者。销售者作为产品买卖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买受产品的对方当事人(用户、消费者)作出的保证和承诺。按照这种保证和承诺,如果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如果销售者对产品瑕疵的产生无过错,在对用户、消费者先行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之后,有权向对产品瑕疵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自己所受到的损失。销售者与生产者、供货者订立的产品购销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事后处理纠纷事项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是:第一,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第二,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第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产品瑕疵担保的产品范围包括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品、手工业品、农产品,而不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矿产品、初级农产品、初级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方式是:对有瑕疵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担产品瑕疵担保的期限,对国家有明确规定保证期限的产品,按国家规定办理;
其他产品,由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标识中或销售产品时对用户、消费者明确告知。
销售者不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时,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更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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