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
时间:2023-06-08 01:00:15 1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人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通过共同出资或折股、合并等方式,联合建立的一个新的企业法人。这种类型的联营又可分为以下几种形:

(1)有限责任公司型联营。这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出资(包括厂房、设备、原材料、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而建立起来的一个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型联营。即公司的发起人在认足一定比例的股票后,向社会发行股票集资,从而建立起股份经济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经营实体型的企业合并联营。它是指几个企业通过联合而合并成为一个企业法人,既可以是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也可以是以某个企业为主,其他企业并入主体企业,从而丧失原来的法人地位。

合伙型联营是指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建立的不具有法人条件的联营组织(称为合伙企业)以及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并共同经营的某一项目(称为合伙项目)。合伙型联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典型的合伙型联营。这种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建立的联营组织或联营项目,不具备法人条件,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经济或民事法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联营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合伙型联营。当前,许多科研生产联合体就是这种方式,即由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出技术,在企业进行生,所得利润按联营协议的规定由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与生产厂家按比例享有,但出现经济或民事法律责任时,则由生产厂家负全部责任,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只对技术投资承担责任。(3)技术合作开发。这是一种内部的合伙形式,通常不对外发生经济往来。——般是由企业向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投入一定的资金,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则利用这笔资金进行技术开发工作,开发出的技术成果归投资方和创造方共同所有,如研究失败无法推出科研成果时则双方共同承担风险,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不得要求企业向其再支付试制费和人力物力的投入费用,企业也不得向科研机构或大专院校索回原来投入的资金。

协作型联营也称合同型联营,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或经济责任的联营。联合企业各方的权利义务由联营合同或协议加以确定。这种联营没有联营各方的出资,只是一种联营各方在生产、销售、供货、信息、技术协作、服务等方面提供优惠、表现在:法人型联营实际上是通过共同出资、折股或合并而建立的一个新的企业法人;而合伙型联营和协作型联营都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合伙型联营一般表现为联营各方共同出资经营某一项目;协作型联营是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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