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可以领取吗?
时间:2023-07-20 10:24:55 4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公益性工位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可以领取补偿金。

公益性岗位辞职的后果有哪些

公益性岗位的辞职后果是除用人单位有严重违法的情况外,任何单位、任何岗位都不能随便辞职。

公益性岗位只是岗位的性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不影响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性质。公益性岗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享有劳动权利、承担劳动义务。

另外,公益性岗位除了要遵守劳动法的辞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公益性岗位录用合同对于辞职的有关约定。所以,公益性岗位不能随便辞职,相反公益性岗位的辞职比普通员工的辞职会受到更多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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