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保证人可予以免责处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首先,如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导致保证人误以为其提供了保证以及对此毫不知情的情况之下,该保证人有权依法免除自身的保证责任;
其次,若保证人身陷欺诈和胁迫情境之中,提供保证并非出自其真实意愿,则无需承受相关责任;
再次,对于约定不可转让的担保期间,若债权人擅自将主债权人转让给了他人,而保证人和债主先前已有明确约定只对特定债权人负责或禁止债权转让的情况,保证人也无需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对于未经保证方同意就擅自变更主合同进行的处置,保证人有权利予以免责;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般保证的设定中,若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仍未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即可免除自身的保证责任;
最后,若是在连带责任保证的设定背景下,只要保证期间已过,并且债权人并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同样可以背负责任的重担。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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