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而引发的争议,根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法规规定,此类纠纷的仲裁时效期为一年,自当事人得知或应该得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那日算起,也就是自你辞去原有的职位于即刻起便可启动经济补偿金的核算:按照个人在原公司供职的时间来进行计算,每一年的服务时长给予一个月的工资报酬;若服务时长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则支付一个整月的工资;若服务时长低于六个月,则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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