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建筑物的核心构成部分未能满足高规格的品质要求这一问题,我们不得不重视。所谓的“主体结构”,指的是处于建筑整体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并与其他组成部分相互关联、共同发挥功能的平面或者空间结构实体。这些组成部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技术准则,具备充足的稳定性、抗压强度以及防震性,以便成功地抵御及支撑建筑物所面临的各种负荷。
具体来说,诸如住宅下方的基础设施、承担重量的墙体等关键部位,若出现结构性裂痕、倾斜甚至倒塌等状况,均应视为主体结构存在缺陷。
其次,对于那些对居民日常居住和使用产生严重影响的质量问题,同样不能掉以轻心。这类问题通常源自于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导致购房者无法充分利用住房内的各项正常使用功能以及预期的用途。例如,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需求的持续保障可能会遇到困难。
最后,我们还需关注到其他种类的质量问题,如房屋渗水、地面收缩起泡、墙面剥落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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