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运人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2、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二)义务:
1、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
2、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
3、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
4、包装货物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2、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
3、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4、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5、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2、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3、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在权利义务上有相似性,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则,供水、供气、供热等合同也可准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作为特殊买卖合同,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该类合同,但于特殊处,须遵循法律的特别规定。
(一)供电人的主要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约定供电。未按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中断供电的通知。供电人因供电设施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及时抢修。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电费。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应当支付电费的逾期利息。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拒绝交付电费的,供电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电。
2.安全用电。用电人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擅自改动供电人的用电装置和供电设施、擅自超负荷用电等,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全文9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