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法观点集成:预约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脚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重的赔偿责任。
由于预约与缔约过失制度均有保证“本约”有效签订之价值,因此,两者的确有颇多相似之处。但是,缔约过失制度与预约也存在一定区别,重要区别之一就是:预约是当事人对本约签订的预先安排,其可能包含违约责任的具体化等条款,固化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对其约束刚性更大;而缔约过失则是法定的一种制度设计,适用于本约签订的整个过程,法律也明确规定缔约过失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其更多是对当事人在签约谈判过程中过失的一种事后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认为,虽然预约明显是处于本约的缔约阶段,但违反预约的行为与缔约过失行为承担的责任应是不同的,预约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违反预约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可以事先约定;若未约定,则应以预约合同的情况由法官自由裁量。可见,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较缔约过失责任更为严重。究其实质,违反预约和缔约过失,违约方承担都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只是缔约过失情况下,一般限定在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范围内(即其为缔约付出的成本)。而预约合同可能已经对本约标的物、对价等作出明确的约定,当事人对本约的期待利益已经固化,违约方一旦违约,守约方的期待利益也随之丧失,而由于时间的关系,守约方亦丧失了与他人订立同类本约合同的机会。从而导致机会损失可能变为现实损失。当然。机会损失如何界定以及是否赔偿,学界和实务界始终存在争论,目前尚未形成共识。
一、认购书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区别
(一)认购书与买卖合同有何差别
1、是订约时间不同,预约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是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是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概括而言,预约的目的在于有事实或法律上障碍,暂无法订定主契约时,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预约的目的在于签订本约,而预约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非实践性合同,不受要物约束。
(二)认购书在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作用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
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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