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哪些情形下应认定无效?
时间:2023-05-07 01:10:15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

2、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围有哪些?

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用条款,并特别注意以下条款: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和内容;

2、工期,包括整体工程的开、竣工工期以及中间交付工程的开、竣工工期;

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4、工程造价;

5、工程验收及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方式、支付方式;

6、设计文件及概算预算、技术资料的提供日期及提供方式;

7、材料的供应及材料进场期限;

8、工程变更;

9、违约、索赔和争议;

10、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后果有什么?

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

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较多,而审判实践中因司法理念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差异,处理难度较大。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应当慎重。在发生可解除合同的事由后,要善用催告权。即使解除合同,也要遵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否则,一旦行使解除权的条件不成就或程序有误,将使施工单位陷入被动,并可能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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